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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22-03-14
根据《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开发、转让(许可)、技术咨询或者服务合同予以分类登记。
技术许可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技术转让、开发(许可)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业务,是指技术交易卖方根据技术转让、开发或者许可合同的规定,为帮助技术交易买方掌握所委托开发、转让(许可)的技术,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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