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16-11-18
答: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原特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市党政机关、行政事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的企业;
5.工伤案件。
原特区内的,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除上述市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其他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龙岗、宝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含光明新区、坪山新区)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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