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操作规程

来源: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发布时间:2021-02-25

  第一条为了加强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以下简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细化资金扶持范围、标准,促进引导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工作,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深盐府规〔2020〕1 号)《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府办规〔2020〕2号)以及当前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工作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节能低碳,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操作规程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方向、标准及审核方式为:

  (一)重点行业、企业在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方面重要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改造项目和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广示范项目。

  1.扶持方向:对提供快速充电桩建设场地的物业产权人或经物业产权人同意申报的物业管理单位(不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对提供场地建设三个以上快速充电桩的物业产权人或经物业产权人同意申报的物业管理单位,与建设企业协议合作期达三年以上的,在通电使用后给予每个快速充电桩一万元的资助;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次申请拨付百分之五十,快速充电桩通电使用满三年拨付百分之五十,如首次申请时快速充电桩已通电使用满三年则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三年协议期内,非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城市更新等)导致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快速充电桩全部或个别减少的,物业产权人或经物业产权人同意申报的物业管理单位须按快速充电桩存续时限比例退还区级财政资金。

  快速充电桩通电使用时间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为准。

  3.审核方式:评审制。

  (二)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推广应用项目。

  1.扶持方向:对在盐田辖区内建设具有示范性效应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资助;对提供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需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等处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的物业产权人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

  (1)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项目上一年度发电量进行扶持,给予每千瓦时一角的资助,单个项目当年资助金额不高于三十万元,最高可享受资助资金时间为五年。

  (2)对提供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物业产权人:根据项目实际装机容量进行扶持,给予每兆瓦十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三十万元。

  项目年发电量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发电量证明材料为准。

  3.审核方式:评审制。

  (三)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重点节能服务项目。

  1.扶持方向:对在盐田辖区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进行资助,主要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制造、交通物流、旅游商贸、公共建筑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空调节能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2.资助标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的年节能量(当量值)进行扶持,给予每吨标准煤两千元,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资助。

  项目实际年节能量以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评审的结果为准。

  3.审核方式:核准制。

  (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

  1.扶持方向:对在盐田辖区内实施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

  (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通过专业机构认证的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五十以内,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资助;

  (2)能源管理中心项目:项目验收投入使用后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三十以内,总额不超过两百万元的资助;

  3.审核方式:评审制。

  (五)为获得市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类资金扶持的项目提供配套扶持。

  1.扶持方向:

  (1)对在盐田辖区内实施的岸电设施、船舶尾气净化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项目项目进行配套扶持;

  (2)对在盐田辖区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快速充电桩进行配套扶持。

  2.资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市级扶持资金1:1的标准进行配套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

  3.审核方式:评审制。

  (六)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认证的奖励项目。

  1.扶持方向:为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认证的单位提供奖励。

  2.奖励标准: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二十万元、省级十万元、市级五万元奖励。

  3.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四条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重点行业、企业在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方面重要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改造和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广示范项目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须为对外开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中单桩功率达到30kw以上的快速充电桩,自建自用、不对外开放运营的不予扶持;

  2.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3.新建建筑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快速充电桩不予扶持。

  (二)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经验收合格且并网运行满1年;

  2.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其中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

  (三)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重点节能服务项目申报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3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2.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签订正式的能源管理合同,确定节能改造方案;

  3.节能改造前项目主体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节能改造完工后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并能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运行;

  4.项目的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有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检测、可核查 。

  (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申报条件。

  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须取得专业机构认证证书;

  2.能源管理中心项目须完成竣工验收,接入深圳节能在线系统平台使用。

  (五)为获得市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类资金扶持的项目提供配套扶持的申报条件。

  1.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1)项目经满载测试和船舶连接使用后,完成竣工验收;

  (2)申请人已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

  (3)已获得市级扶持资金。

  2.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船舶在线监测设备项目:

  (1)申请人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3)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4)监测设备符合深圳相关要求并与海事或环保部门联网;

  (5)项目已验收;

  (6)已获得市级扶持资金。

  3.新能源汽车公共快速充电桩项目申报条件与本条第一项要求一致。

  (六)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认证的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须在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认证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采取实时申报、分批受理的方式,在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要求提交申请。

  第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在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受理通过后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区发展改革局相关责任科室,相关责任科室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未规定事项,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深盐府规〔2020〕1 号)《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府办规〔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操作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