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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街道一混凝土公司未申报、未开展岗前体检、粉尘浓度超标被罚款20万元

来源: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时间:2020-06-16

  201911月,盐田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位于盐田街道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3.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应法规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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