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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卫生监督所以案释法--曾某非医师行医案

来源: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时间:2020-09-11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17日,深圳市盐田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市民刘某的来电举报,刘某举报曾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等与开展医疗美容等诊疗活动有关的资质的情况下为其施行了双眼皮手术及术后拆线活动,并提供了曾某的身份证件信息及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

  刘某表示经朱某介绍曾某于2017年01月12日到其家中为其做双眼皮,术后效果不佳,曾某之后再次前往其家中为其做双眼皮术后拆线调整,拆线过程中不慎将其眼睑弄伤。刘某分别于2017年01月08日、2017年03月15日通过微信平台转账支付给曾某2800元,另外支付给曾某700元现金,总共支付曾某3500元人民币作为做双眼皮的费用。刘某提供了其与曾某微信聊天内容手机截屏图片、手机视频、氯化钠注射液(0.9%)、酒精以及75%单方乙醇消毒液等物品、曾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调查与处理】

  执法员向刘某家所在小区调取了相关监控视频录像,通过刘某提供的手机号码与被举报人曾某取得了联系,曾某承认刘某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实,承认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等与开展医疗美容等活动有关的资质,承认为刘某拆线时弄伤刘某眼睛。此外,监督员分别对案件相关人员朱某、刘某、付某等进行调查核实,他们均表示手机视频中拿纱布在刘某脸上擦拭、拿一次性注射器在刘某眼部注射的戴口罩的女子为曾某。介绍人朱某表示是曾某给刘华做的双眼皮及拆线调整,刘某及付曾某某表示2017年3月15日前往刘某家给刘某做双眼皮拆线调整的人为曾某,调取监控视频中出现的长发女子为曾某。

  根据调取证据并结合案情核实到曾某存在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等与开展医疗美容等活动有关的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01月12日、2017年03月15日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碧桐海苑A栋2803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活动,并通过微信平台收取2800元人民币费用的行为,因700元现金支付无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未认定为违法所得。本案决定给予曾某罚款39000元人民币以及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曾某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未曾出现配合调查,盐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文书送达,鉴于当事人曾某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曾某已主动联系,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的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本案中,曾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属于非医师行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针对通过微信平台转账支付的2800元和700元现金,因700元现金支付无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未认定为违法所得,确定了曾某的违法所得为2800元,结合本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给予曾某罚款39000元人民币以及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案件调查之初,由于涉案三方(举报人刘某、被举报人曾某、介绍人朱某)口供不一,使得案情演变成一出卫生监督版的“罗生门”案,加上行医者曾某自始至终都未曾出现配合调查,深圳市盐田区卫生行政部门还是迎难而上,对案情进行仔细梳理分析,抽丝剥茧,通过调取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缜密的证据链,证明了曾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最终以“零口供”定案;

  近年来微整形掀起的“后美容时代”带来一系列副作用,不少非法机构和个人打着“美容”的幌子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因医美导致“医美毁容”事件常有发生。本案的查处,对非法行医者及广大爱美人士具有相当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这些非法机构和个人威胁着普通百姓的就医安全,同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再次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在爱美的同时要选择正规的整形医院,确保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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