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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府行复〔2019〕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盐田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9-10-29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府复〔2019115

  申请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原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1217作出的深交罚决第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和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10月15日,申请人所拉物品为中石化合法柴油,油桶亦是专用油桶,拉柴油是为了给自己的挖机加油,属于自用。此事件未影响道路通行,且未造成不安全的后果。    

  一、处罚依据条例的对象是企业和单位,该事件是个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文规定适用对象为运输经营企业,并不适用于个人。而此事件中的柴油属于个人自用,并不属于条例适用范围所指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也不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所指的“企业或单位”。故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给出的行政处罚结果。申请人不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才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反复提到“个人”“物品”,明显适用于申请人以自用为目的地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行为,申请人的柴油属于自用,而非企业行为,申请人认为自己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申请人认为应按照前述规定的第八十七的规定给予申请人警告和教育。

  三、申请人并非有意触犯法律。对于运输柴油有关规定,申请人作为个人,此前并无意识,申请人固然有责任,但相关部门在法律宣传、配套行政措施等方面也存在缺陷,在普通民众自用柴油的用量不足以让加油站或者有资质的运输企业送货的情况下,政府是否措施保障群众能够保障自身生产生活,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罚款金额已经超出申请人的承受范围。申请人属个人行为,同时也未影响道路通行且未造成任何不安全的后果,罚款三万元处罚太重。

  请求撤销深交罚决第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年10月15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在坪地龙岗大道对申请人驾驶的粤BXX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经检查,申请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开具深交违通第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直接送达。2018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取证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制作了深交罚决第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二、案件适用法规、规章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与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认定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法规、规章正确。

  三、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有关人员出示了合法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收集证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相关权利,送达法律文书,依据调查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表示:一是罚款依据条例的对象是企业和单位,而该事件是个人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是他并非有意触犯法律,应给予口头警告;三是罚款金额已超出申请人的承受范围,要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对此,被申请人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与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该规定意味着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或单位,个人不能从事该项运输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均系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存在极大危险隐患,明显违反上述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并非有意触犯法律,应给予口头警告”申辩理由于法无据。对申请人处罚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故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

  经查:2018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在坪地龙岗大道对申请人驾驶的粤BXX普通货车进行检查。经检查,粤BXX普通货车上载有一桶200升的柴油,申请人因自用从中国石化广东深圳石油分公司购买200升柴油,柴油属《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货物,无法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现场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现场开具深交违通第XX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危险货物许可,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2018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深交罚决XX《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申请人个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对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深交罚决XX《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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