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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府行复〔2019〕7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盐田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9-11-25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府行复〔2019〕704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以深交罚决第××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4月19日11时58分,申请人在宝安国际机场上客平台,乘客上车申请人就打表,并没有拒绝载客,是乘客自己嫌打表贵不坐了,并不是申请人不让他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交罚决第××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4月19日11时58分许,被申请人在宝安机场出租车候客区发现申请人驾驶粤B××蓝色出租车涉嫌拒绝载客违法行为,乘客表示其前往广州南沙,手机导航显示有八十多公里,司机要价600元,于是未乘坐该车。2019年4月24日,申请人接受调查表示:当时其在宝安机场出租车候客区候客,有名男性乘客上车后,出示手机导航要去广州南沙并询问车费,经查看手机导航需经虎门大桥,于是告诉乘客需收取费用600元后,乘客就下车了。以上违法事实有司机询问笔录、执法录像以及出租车监控视频等予以证实。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拒绝载客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24日开具了深交违通第××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送达。2019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取证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制作了深交罚决第××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二、案件适用法规正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一)酗酒或者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正常人陪伴的;(二)乘客要求进入非机动车行驶的路段的;(三)乘客要求超载行驶的;(四)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五)乘客不愿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六)乘客在禁止上客的路段要求租车的;(七)乘客要求将黄色出租车驶往特区外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一)拒绝载客的,处罚款一千元,记录违章一次”。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拒绝载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法规正确。

  三、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有关人员出示了合法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收集证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相关权利,送达法律文书,依据调查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表示是乘客嫌打表费用过高不坐车的,其并未拒绝载客,申请撤销处罚决定。对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理应按照规定从事营运载客行为,在乘客乘坐上该车后,申请人并未明确表示打表前往,且要价600元明显高出正常出租车价,已超出乘客可接受的心理预期,迫使乘客放弃乘坐该车,其行为已实际构成拒绝载客,依法应予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深交罚决第××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经查:2019年4月19日11时58分许,被申请人在本市宝安机场出租车平台对申请人驾驶的粤B××出租车进行检查,对司机和乘客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执法录像。乘客表示其前往广州南沙,手机导航显示有八十多公里,司机表示打表的话需要支付返程的过路费,乘客询问不打表多少钱,司机说需要600元,乘客随后下车。2019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和执法录像。申请人表示,乘客上车后通过手机导航表明要去广州南沙并询问车费,导航显示需经虎门大桥,于是向乘客表示要收取回来的过路费,总费用600元,乘客随后下车。申请人另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粤B××出租车车载监控录像等有关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涉嫌实施拒绝载客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深交违通第××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2019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取证查明的事实,作出深交罚决第××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在2019年4月19日11时58分在机场出租车平台实施了拒绝载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在案证据显示,乘客2019年4月19日11时46分左右乘坐上申请人粤B××出租车后,申请人现场对乘客表示了该趟行程收费600元。该600元收费明显高出该趟行程出租车租费价格,超出了乘客的正常预估,从而迫使乘客放弃了乘坐该车。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拒绝载客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主张,乘客当时不乘坐该车是嫌打表费用贵。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该情形与粤B××车载录像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本机关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深交罚决第××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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