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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2-12-01
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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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盐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相关管理活动。

《实施细则》明确对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进行激励。

盐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名额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确定,为家庭95个、个人20个、住宅区25个,单位不限定名额。具体街道名额分配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家庭名额和个人名额按各街道常住人口数量比例确定;住宅区名额按各街道辖区物业管理住宅区数量比例确定;单位名额不作限定。

具备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应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

市、区城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样复查、资金绩效评价等措施对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被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映;经核实发现被授予激励的对象存在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深圳信用体系。

本办法自2020 年10 月2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11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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