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视频



政策背景

根据区政府《关于开展区政府部分议事规则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征求区属各单位意见,我局对《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盐财〔2019〕18号)中相关资产处置权限条款进行了修订。

政策背景

根据区政府《关于开展区政府部分议事规则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征求区属各单位意见,我局对《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盐财〔2019〕18号)中相关资产处置权限条款进行了修订。

政策背景
(一)资产处置的原则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处置办法,建立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

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依托区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类别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单位附属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长期闲置不用的,且证明不需要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代替的资产。
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无法继续使用(含已超过授权期限或授权次数)或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或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由本办法规定(见附表1),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公务用车处置执行《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深盐办〔2013〕4号)。

(四)各类资产使用年限

具体请参阅《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修订)》第二章至第十章,略。

(四)各类资产使用年限

请参阅所附《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国家已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