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政府《关于开展区政府部分议事规则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征求区属各单位意见,我局对《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盐财〔2019〕18号)中相关资产处置权限条款进行了修订。
根据区政府《关于开展区政府部分议事规则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征求区属各单位意见,我局对《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盐财〔2019〕18号)中相关资产处置权限条款进行了修订。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处置办法,建立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
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依托区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类别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单位附属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公务用车处置执行《盐田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深盐办〔2013〕4号)。
具体请参阅《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修订)》第二章至第十章,略。
请参阅所附《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国家已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