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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有着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中共深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要求,完善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多部部门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有行政调解的职权,行政调解事项涉及面广,为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推动纳入制度化轨道,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盐田区行政调解实施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增强行政调解的可操作性,推动落实行政调解职责。

遵循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自愿平等、程序规范、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行政调解适用范围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明确行政调解的事项范围,一类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例如知识产权、城市更新搬迁补偿、环境污染赔偿、劳动保障等民事纠纷;另一类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包括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争议等。

行政调解的申请

行政调解分为依申请调解和依职权调解。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发现需要进行调解的争议,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适用范围

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本部门行政调解受理范围,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调解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日期、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行政调解的终止

对于调解目的不能达成,或者当事人选择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的,《盐田区行政调解实施暂行办法》明确了行政调解终止的情形。并规定终止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行政调解的受理

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本部门行政调解受理范围,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调解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日期、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行政调解的期限

为节约行政调解资源,避免久调不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经受理调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并告知当事人。

制作行政调解协议

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为固化行政调解结果,《盐田区行政调解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书面协议、行政复议调解书等多种调解协议形式。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规定了行政调解协议不得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时效期限

《盐田区行政调解实施暂行办法》自2021年8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