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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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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盐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盐田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盐田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记录和使用管理,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局制定了《盐田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民政局

  2021年3月9日

 盐田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记录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接盐田区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

  第三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主要包括承接主体信息和承接项目信息。

  第五条  承接主体信息(即申请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二)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五)其他信息主要包括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承接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台账信息、项目监管信息、项目评价信息。

  (一)项目台账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项目工作计划、项目预算、签到表、现场照片、财务凭证、项目结项报告以及购买主体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

  (二)项目监管信息主要指购买方在进行项目监管时,发现的承接主体存在的以下行为信息:

  1.提供虚假信息获得承接主体资格;

  2.履约过程中,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购买方书面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3.项目验收不合格。

  (三)项目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官方媒体报道宣传的;

  2.项目内容新颖,形式多样,创新性强的;

  3.项目目标群体精准,服务对象参与度高,购买方满意度高的。

  第七条  区民政局负责建设“盐田区社会组织承接街道服务职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并依托管理平台录入社会组织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同时对购买主体(政府部门)和承接主体(社会组织)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为公众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查验、咨询服务。

  购买主体(政府部门)依托管理平台录入项目监管信息和项目评价信息。

  承接主体(社会组织)依托管理平台录入基础信息、年报信息和项目台账信息。

  第八条  区民政局收到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录入的相关信息,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查实无误的,在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  依据本办法所采集、录入和审核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自记录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由管理平台自动删除,但国家对相关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项目监管信息”规定被纳入信息记录的,自被纳入记录之日起两年内,社会组织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可以向区民政局提出删除记录申请,区民政局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申请予以删除。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对被纳入记录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民政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社会组织自身的和合作方的信用风险。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选择承接主体时,可通过管理平台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作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应当及时掌握有关征信机构和相关部门使用、维护社会组织信息的情况。发现其未及时维护或不当使用社会组织信息的,应要求其及时改正;造成社会组织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所采集、记录的社会组织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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