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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000000-02-2019-110327
  • 发布机构: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2019-10-25
  • 名 称:关于《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关于《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25

  区发展改革局起草了《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经区政府五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议定,废止《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盐府〔2014〕20号),由区发展改革局结合有关法规文件起草新《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推动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速提质提效。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共四十八条。

  四、主要条款说明

  (一)关于立项最低投资金额。根据区政府五届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关于立项最低投资金额的研究情况,《办法》提出项目立项最低投资金额由5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总投资<100万元的项目直接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二)关于建设单位分工。为了充分发挥各建设单位的技术力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办法》结合项目类型,提出了划分水务、城管、交通、建筑、装修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等项目建设单位的有关原则。其中,信息化项目相关的管理制度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关于项目立项。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要求,项目立项需进行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审批,考虑到区级项目普遍规模较小,《办法》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替代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匡算、主要建设内容、项目选址、土地权属等。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征求区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分管区领导研究后,建设单位报分管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副区长及区长审定。项目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并下达项目前期计划。

  (四)关于项目可研。“盐田80”第十九条与《条例》第十二条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不一致,《办法》根据《条例》有关要求,并参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做法,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修编的做法进行了统一。

  (五)关于初步设计方案。为强化区政府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办法》提出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分类审核:估算总投资<4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确定初步设计方案;估算总投资≥400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经评审后,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工作会议审定。

  (六)关于项目概算。为强化区政府对项目概算审核的管理,《办法》提出总投资<400万元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项目概算,并抄送区领导;总投资≥400万元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批复项目概算。

  (七)关于项目概算调整。考虑到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办法》规定了此类项目调整总概算的程序: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经区发展改革局重新审核项目总投资并出具意见后,根据增加金额分级报区政府审定。

  (八)关于年度计划草案编制。根据《条例》第三章关于年度计划草案编制的要求,结合盐田区实际,《办法》优化了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流程,明确列入草案的项目需符合的具体条件,以及年度计划草案调整的有关要求。

  (九)关于施工招标。为加快工程施工招标进度,《办法》提出将预算合并到项目概算环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总概算后,建设单位根据批复要求调整施工图设计及造价文件,即可组织开展施工招标。

  (十)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细则》已于2019年1月4日全文废止。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规范管理,《办法》提出在累计追加造价不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情况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单项追加造价<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备案;30万元≤单项追加造价<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工作会议审定;单项追加造价≥100万元的,经分管区领导工作会议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十一)关于工程验收。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工程验收的要求,结合“深圳90”、“盐田80”的有关规定,《办法》提出了验收的有关要求。验收相关的具体办法由区住房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区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关于工程结决算审核。2018年1月起,市政府设定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预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过渡期后,市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划转市财政局成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接。由于我区暂未成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办法》提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继续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结决算审核结果由区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审计相关的具体办法由区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关于项目后评价。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项目后评价的要求,结合市、区印发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的时间节点、程序、评价内容、结果应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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