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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000000-02-2019-112973
  • 发布机构:盐田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19-12-05
  • 名 称:《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05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2016年8月9日我区发布了《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盐府规〔2016〕2号,以下简称“2016年版《规定》”),作为我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16年版《规定》在过去几年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瑕疵。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暂行条例》,这是国家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对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在今年8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市、区的要求,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确定的法治建设目标在我区落实落地,历时近半年时间,完成了对2016年版《规定》初步修订工作,形成了《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2019年版《规定》”)。

  二、主要内容及条款说明

  2019年版《规定》共分为总则、决策启动、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责任追究、附则、共7章44条。

  (一)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初步的范围和标准。

  2016年版《规定》第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表述过于笼统、宽泛,全区各级各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存在不同认识,导致2016年版《规定》执行刚性较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的表述也存在类似问题。最终根据《暂行条例》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初步的范围和标准。

  (二)加强了区委领导。

  《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根据《暂行条例》相关条款要求,2019年版《规定》第十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区委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必须报请区委同意方可执行,这些规定充分加强了区委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监督的功能。

  (三)扩大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2016年版《规定》罗列的征求公众意见方式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暂行条例》的要求,2019年版《规定》第十三条还增加了民意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三种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并明确了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不少于30日。这些规定拓宽了公民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

  (四)优化了听证程序。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2019年版《规定》新增加了“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另鉴于《暂行条例》中对于听证会议的程序要求不够具体等原因,2019年版《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关于听证会的举行程序,本规定未予规定的,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府令第15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实现了2019年版《规定》同国家、省、市关于听证会举行程序规定的有效衔接。

  (五)突出了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

  2019年版《规定》将合法性审查摆在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突出位置,有以下几条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办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要从决策主体、决策依据、决策内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五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明确将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的必备程序。另外针对部分承办部门就决策事项提交区政府审议时,往往将征求部门意见与合法性审查意见混同的情况,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区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需分别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在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中汇总。”

  (六)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特殊要求。

  2019年版《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出台,除要按照本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外,还需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具体要按照《盐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七)体现了先行先试的探索创新精神。

  2019年版《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以及合法性审查事项存在延伸的法律风险,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由承办部门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这是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将深圳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对于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用明示法律风险的方法代替草率作出审查结论,从而更好得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八)强化了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2019年版《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决策的,追究该部门领导人员责任,并在相应的绩效考核项目中予以扣分。目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已被纳入“法治盐田”专项督察和绩效考核的内容,区委依法治区办将定期对各承办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第四十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执行部门、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格依法予以追责。上述条款充分保证了2019年版《规定》执行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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