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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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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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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行政调解实施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06

  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进一步规范盐田区行政调解活动,依法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盐田区行政调解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目标任务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有着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党中央、国务院《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中共深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要求,完善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多部部门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有行政调解的职权,行政调解事项涉及面广,为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推动纳入制度化轨道,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增强行政调解的可操作性,推动落实行政调解职责。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行政调解的范围与管辖、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和附则等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行政调解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行政调解的事项范围,一类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例如知识产权、城市更新搬迁补偿、环境污染赔偿、劳动保障等民事纠纷;另一类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包括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争议等。

  (二)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程序

  基于行政调解之目的在于化解纠纷,《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对行政调解程序的规定兼顾可操作性和灵活机动性,将行政调解程序细化为申请、受理、实施调解、终止等环节,增加口头申请、线上调解、当场调解等简便程序,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调解时限、终止情形等内容。

  1.行政调解的申请。行政调解分为依申请调解和依职权调解。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发现需要进行调解的争议,可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行政调解的受理。调解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本部门行政调解受理范围,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调解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日期、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3.行政调解的终止。对于调解目的不能达成,或者当事人选择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的,《暂行办法》明确了行政调解终止的情形。并规定终止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4.行政调解的期限。为节约行政调解资源,避免久调不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经受理调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并告知当事人。

  (三)制作行政调解协议

  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为固化行政调解结果,《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书面协议、行政复议调解书等多种调解协议形式。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规定了行政调解协议不得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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