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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关于盐田高级中学宿舍家具及窗帘购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2016-11-1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016年5月19日至9月7日,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送审的盐田高级中学宿舍家具及窗帘购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及合同等资料。区教育局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盐田高级中学宿舍家具及窗帘购置项目经深盐发改投〔2013〕244号文批准立项,计划投资437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项目建设单位是区教育局。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为3,860,356.00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3,860,356.00元,本次决算审计无核减,详见附件。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在投资计划执行方面,该项目计划投资437万元,实际投资386.04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送审决算资料不完整

  送审资料中未见设备合同附件《项目设备明细清单》,审计组2016年5月26日提出后,建设单位于2016年9月5日补齐上述资料。

  建议建设单位加强项目资料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以便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未按规定时限送审竣工决算

  该项目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于2016年5月19日送审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的规定不符。

  建设单位今后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整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

  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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