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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23-02-03

各有关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深办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发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参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核对象

  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变更、换届时的负责人人选,指拟担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的人员。

  二、审核主体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但未组建党组织或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初核,报区社会组织党委审核。

  (二)党组织隶属于有关行业党委、直属党委或属地党委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其行业党委、直属党委或属地党委负责初核,报区社会组织党委审核;党组织隶属于区社会组织党委的,负责人人选由区社会组织党委审核。

  (三)已脱钩和直接登记但未组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区社会组织党委兜底负责审核。

  三、审核内容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突出政治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专业能力等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通知》)。

  四、审核方式

  (一)社会组织拟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行审核制,主要采取函调、个人承诺、核查核对和公示四种方式,必要时采取实地考核方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通知》)。

  (二)社会组织拟任副会长(副理事长)实行公示制,由区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对副会长(副理事长)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五、审核程序

  (一)登记成立、换届和变更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个工作日前,将负责人人选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行业党委、直属党委、属地党委或区社会组织党委审核(具体报送材料详见附件1《通知》)。

  (二)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行业党委、直属党委、属地党委或区社会组织党委对人选情况进行研究、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提出补充完善材料意见。

  (三)在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确认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负责人人选,社会组织应重新申报其他人选。

  (五)公示期无异议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行业党委、直属党委、属地党委或区社会组织党委在《深圳市盐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加盖公章。

  (六)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参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建议,请径向区社会组织党委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

              2.深圳市盐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

              3.深圳市盐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4.个人承诺书

              5.深圳市盐田区XXXX(社会组织名称)拟任副会长(副理事长)名册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社会组织委员会

2023年1月31日

 

   (联系人:彭海燕,联系电话:0755-223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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