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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田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7-11-20

  深盐府办〔2008〕4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盐田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盐田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和《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货币配租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区住宅局是本区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计划安排、配租对象认定、保障方式审批、货币配租合同签订及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区物管中心行使廉租住房出租人职责,具体负责实物配租合同签订、租金收取、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初审及公示等工作。

  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区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区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相关规定、居民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对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适时调整。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深圳市盐田区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区民政局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社区工作站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自有私房情况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局。

  (四)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区民政局需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宅局。

  (五)区住宅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六)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拥有商品房情况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宅局。

  (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宅局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宅局提出申诉。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住宅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宅局予以登记,并按登记批次排队轮候货币配租或实物配租。同一登记批次的,按申请人入户盐田区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区住宅局申报。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配租程序:

  (一)区住宅局根据资金及房源状况,在轮候册确定货币配租、实物配租入围家庭和编配住房顺序,发放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

  (二)收到货币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区住宅局签订货币配租协议。货币配租补贴自核发配租通知书当月起计算,由区住宅局按月按标准发放。

  (三)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区住宅局办理编配廉租住房手续。廉租住房确定后,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个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区物管中心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及办理入伙手续。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区住宅局可视情况采取货币配租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九条  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按下列顺序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或一级残疾人;

  (二)家庭成员含二级残疾人;

  (三)家庭成员含中三级残疾人或60周岁以上老人。

  第十条  区住宅局应当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配租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章  配租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货币配租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动态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前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货币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高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人均租金补贴为每月17.65元/平方米,即每人每月补贴265元。

  (二)实物配租面积标准参照货币配租的面积标准执行,其中单身人士或两人家庭原则上编配单间(户型)或一房一厅(户型)廉租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编配两房一厅(户型)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2.74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每月5.38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实物配租优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减免缴纳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四章  资金与房源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政府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

  第十六条  区住宅局应当会同区物管中心于每年第4季度,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保障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将资金划拨至廉租住房资金专账。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政府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不予拆除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得超过40平方米,装修按照经济、环保原则的进行一次装修。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区住宅局、区物管中心负责本区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审核档案应一户一档,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包括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轮候通知书、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协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或租金协议、终止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帐),银行对账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区住宅局、区物管中心应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数据,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由区住宅局负责,区物管中心、工务局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时按要求向区住宅局反馈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年审及合同制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在每年12月份及配租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主动向区住宅局如实申报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变动情况。区住宅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二)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原核定保障标准需要变更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

  (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报材料,或不配合调查及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区住宅局予以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照市场指导租金补交房租。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的承租家庭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保证配租住房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承租家庭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用途及进行违法活动。

  区物管中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宅局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但符合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另行申请。

  第二十八条  区住宅局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并按如下办法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由区物管中心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领取货币补贴的,从做出决定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原货币补贴的50%,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二)租住廉租住房的,应退回廉租住房。暂时无法退回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对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仍不退回廉租住房的,按市场指导租金计租,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执行的,可按规定由区住宅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区物管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区监察局对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部门及个人进行监督。如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住宅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4月4日发布的《盐田区特困人员廉租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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