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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普法案例1:转租保障性性住房

来源: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20-01-07

   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张某某在2013年4月拿到房屋钥匙后,即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该住房的招租信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核实情况后,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张某某的租赁合同关系,对其处五万元罚款,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关当事人转租保障性住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有关当事人有转租保障性住房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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