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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2-25

  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关于推进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9日

  关于推进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依法推进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与处置工作,盘活土地和房产资源,筹集保障性安居住房,治理和消减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2009年6月2日之后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以下简称原村集体)在其享有权益的未完善征转地手续土地上建设且未完工,经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执行和处置完毕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 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与处置,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和实事求是相结合、严格执法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全面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综合施策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

  对位于未完善征转地手续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必须由享有未完善征转地手续土地权益的原村集体参与处置,其他市场主体不得参与处置。

  第四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组织研究制定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与处置方案,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统计立档、全面落实安全纳管,组织做好违法建筑的巡查、防控,落实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结合土地二次开发建设加大对违法建筑的综合施策处置力度,做好舆情应对、政策宣讲、矛盾排查等工作,确保执行与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执行与处置工作涉及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支持,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政策完善经处置的违法建筑规划用地手续,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违法建筑安全纳管的职责分工。

  住房建设、消防审验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违法建筑安全纳管的职责分工,协助、支持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与处置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应当对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并建立管理档案,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相关内容,对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判文书的,应一并将相应文书内容和执行情况载入管理档案。

  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经排查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应限期整改;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隐患排查并组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属地管辖,加强巡查防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违法建筑零增量,应当组织将各类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的,在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当及时组织完善手续;

  (二)对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到位;

  (三)对作出没收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超过执行申请期限的,可依法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拆除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拆除类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未按期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违法建筑,在房屋结构、消防和地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拆除将导致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利益受损的,可以按本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进行处置。

  在符合现行政策的情况下,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项目对拆除类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第八条 对本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会同区规划土地监察、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消防监管等相关部门初步审核,认为执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拆除类违法建筑在安全纳管中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区政府应当就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利益事项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明确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形,并参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区政府决策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不能拆除违法建筑、需要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违法建筑取得房屋结构、消防和地质安全有效证明文件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涉及法定规划调整的,由区政府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当事人出具同意撤销原拆除处罚决定、重新作出没收处罚决定的承诺书后,由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并由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对没收类违法建筑,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和地质灾害等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拆除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由区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拆除;符合房屋结构、消防和地质安全条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规划土地监察、更新整备等部门,结合《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对占用未完善征转地手续土地的没收类违法建筑,或者虽占用国有土地但可以将所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置换的,支持区政府参照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论证并编制处置方案,根据原村集体留用地权益核算一定面积的没收违法建筑实物,由没收类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与原村集体共同申请完善规划用地、产权登记手续;原村集体选择留用地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规定向其支付相应货币补偿;对用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利益项目的没收类违法建筑,由区政府先行完善土地征转手续,用地可以协议出让给区政府指定的单位或市、区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等公共利益项目单位,政府收回应得土地地价;没收类违法建筑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交付公共利益项目单位,公共利益项目用途与法定规划不符的,可以按本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对已经封顶且涉及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没收类违法建筑,支持区政府组织探索在当事人出具同意撤销原没收实物处罚决定、重新作出没收违法收入处罚决定的承诺书后,依法撤销原没收实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再作出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类违法建筑尚未依据前款规定、相关政策依法处置或者不符合处置条件,但已列入经批准的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土地二次开发计划并且需要立即实施的,可以由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实施主体对没收类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依法补偿后,在土地二次开发过程中拆除。

  第十条 对按本指导意见处置后须完善规划用地手续的罚款类和没收类违法建筑,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处置方案,对没有用地或规划报建手续的,相应补办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规划确认文件。

  没收类违法建筑完善手续时,因公共利益用途与法定规划不符的,可以由区政府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法定规划调整工作,区政府制定的处置方案应对相应法定规划调整工作作出安排。

  第十一条 对罚款类或没收类违法建筑,在取得房屋结构、消防、地质安全有效证明文件并已按本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后,可以参照《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对没收类违法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续建的,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参照《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一)取得房屋结构、消防、地质安全有效证明文件;

  (二)已按本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完善规划用地手续;

  (三)凭第(一)(二)项资料,就续建工程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审批或服务手续;

  (四)办理续建工程竣工验收和规划核实等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结构、消防、地质安全的认定,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办理。

  本指导意见所称没收类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包括区政府依法确定的财政、住房建设部门或其他合法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转载时间:2021-02-25

  转载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转载链接:http://pnr.sz.gov.cn/xxgk/zcwj/gfxwj2/content/post_7722753.html

  政策解读:http://pnr.sz.gov.cn/xxgk/zcwj/zcjd/content/post_7263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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