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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盐田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10-17

深盐财采书﹝2019﹞2号

  投诉人:深圳市深蓝水世界饮品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秀路深华科技园2栋西504室

  被投诉人: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6楼

  投诉人深圳市深蓝水世界饮品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2018年直饮水机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TCG201816362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1月1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受理后,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深圳市浩泽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分机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不相符的问题

  据投诉书所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浩泽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标的产品分机“浩泽JAY-A6G”尺寸为580*360*238mm,该项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尺寸参数460*250*240mm(±20mm)不相符,是虚假应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被投诉人答复:被投诉人于2019年1月7日根据质疑内容组织评议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复议,深圳市浩泽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澄清文件及分机尺寸的厂家证明,评议委员会认定不存在虚假响应。

  我局认真审查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专家评审复议文件等档案资料,以及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相关当事人的澄清证明材料等。(一)经查阅深圳市浩泽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显示该公司投标的挂式分机具体型号为浩泽JZY-A6G;《技术性能及规格偏离表》“投标规格”栏中响应的分机机身尺寸为450*250*250mm,且“说明”栏写明“详见附件(产品说明书)”,投标文件后附浩泽型号JZY-A6G-G使用说明书。(二)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浩泽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提供了厂家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的厂家证明,证明其生产的浩泽品牌壁挂式分机型号JZY-A6G尺寸为450*250*250mm,完全符合本项目关于分机尺寸的要求。(三)经向采购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调查,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货物已安装完毕。2019年1月30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向我局提交《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关于所购直饮水机参数说明》,说明中标供应商所安装的挂式分机机身尺寸为450*250*250mm,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浩泽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尺寸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虚假应标,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有多家公司参与投标的问题

  据投诉书所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8年12月26日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对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2018年直饮水机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的采购结果进行公告,深圳市浩泽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信智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蓝水世界饮品设备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投标产品品牌为同一品牌“浩泽”,且产品型号大致相同。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投标,此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购人应废除本次招标结果,重新招标(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被投诉人答复:关于同一品牌的质疑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议委员会认定,在原评审过程中只有同品牌公司中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了推荐资格,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质疑不成立。

  我局认真审查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2018年直饮水机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资料、专家评审等资料。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投标的范围,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执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本项目招标文件显示该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共7家,其中深圳市浩泽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信智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蓝水世界饮品设备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投标产品品牌均为“浩泽”,且产品型号类型存在一定差异,专家评审后的综合得分分别为92.395、77.3760、89.2985。综合得分最高的深圳市浩泽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同品牌唯一的中标人推荐资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本项目招标评标程序合法,该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投诉人对该项目的投诉无效,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原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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