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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D00000-02-2013-021290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3-10-30
名称: 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3)
文号: 发布日期: 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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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3)

发布日期:2013-10-30  浏览次数:-
   一、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国家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国家发给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3.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国家发给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二)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三)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资助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可达6000元。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已被全日制本专科高校录取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可达6000元。   (四)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补偿或代偿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施学费资助,学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资助,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资助。   2.赴基层单位工作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五)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资助   1.“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可以采取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2.免费师范生资助 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3.勤工助学 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4.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此外,还包括社会和校内资助、特殊困难补助和生活补贴等资助政策。   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生活费资助,从2013年季学期起,具有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在校生中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紧缺专业学生和非涉农非紧缺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在校生的10%确定,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2.国家免学费 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和我市扩大了免学费范围,对具有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中公办一、二、三年级和民办一、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圳市户籍学生和符合“1+5”文件政策其他城市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3.我市中职资助学生服费 对在公办中职学校就读、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残疾学生),实行资助学生服费政策。   4.其他学生资助政策 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辅助资助政策。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   三、普通中小学学生资助政策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阶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在校生的10%。普通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开支,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申请条件是在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2.我市免学费及资助学生服费 对普通高中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深圳市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实施免学费政策,并资助学生服费。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四、学前教育阶段幼儿资助政策   《关于实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深财教〔2012〕84号)于2012年11月22日由市财政委联合市教育局正式印发执行。   对在我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具有深圳市户籍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济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实施保教费资助政策。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每生每月350元,孤儿以及烈士子女每生每月7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受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每月保教费收费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保教费金额予以资助。   另外,我市还出台了学前教育普惠政策,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幼儿园就读的深圳户籍和符合《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规定的非深户籍3-6岁在园儿童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提供健康成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