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来源:深圳市盐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2022-01-30 11:03:19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同一项目中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5份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罚款

在同一项目中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5份以上10份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七十五万元罚款

在同一项目中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10份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百万元罚款

2

未经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深圳市辖区内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未造成社会影响

处一百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处二百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处五百万元罚款

在深圳市辖区内第二次违法

未造成社会影响

处二百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处三百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处五百万元罚款

在深圳市辖区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

未造成社会影响

处三百万元罚款

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处四百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处五百万元罚款

注:1.本表所称的数字以下包含本数,数字以上不包含本数。
2.本表所称的“一般社会影响”是指:引发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3.本表所称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引起社会关注,并经互联网门户网站、省级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2)引发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