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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作者:区旧城旧村改造办   2006-04-1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深盐府办20064

 

 

印发《深圳市盐田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盐有关单位:

《深圳市盐田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二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此件发至各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盐田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旧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区旧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旧改专项资金的来源市、区财政拨款。

第三条  区旧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绩效原则,专款专用。

第四条  区旧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付全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和其他调查、研究的费用;

(二)支付全区城中村改造中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费用;

(三)支付全区城中村的综合整治项目费用;

(四)补贴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调整、建设标志性景观及重大公共设施等涉及全区整体利益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造成的损失;

(五)支付全区城中村改造公益广告、项目推介活动等相关宣传费用;

(六)奖励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七)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旧改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区旧改办年初编制年度区旧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征询区计划、财政部门意见,报区旧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  凡申请使用旧改专项资金的改造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区旧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申请由用款单位向区旧改办提出。

第七条  申请区旧改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用途应提交以下一项或几项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已列入市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文件;

(三)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情况;

(四)相关材料的电子文件一份和有关图纸两套;

(五)区旧改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旧改办对用款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后,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即本办法第四条23款),报区计划部门立项,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区旧改年度计划内的旧改专项资金开支,由区旧改办提出经费开支申请,报区分管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旧改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后执行。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旧改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区旧改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区财政部门开设“旧改专项资金专户”,并将年度旧改专项资金全额拨入专户。旧改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按照《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旧改专项资金将年度结余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财务结算中心设立旧改专项资金科目,进行专项核算,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使用区旧改专项资金实行责任分级追究制度。

使用区旧改专项资金,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用款单位和区旧改办对区政府负责;各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和社区工作站对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三条  区旧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以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方式使用区旧改专项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通报责任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区旧改专项资金的合同管理。

各用款单位须加强区旧改专项资金的合同管理,负责做好合同的审批、备案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区旧改专项资金实施项目考核制度。区旧改办负责对区旧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对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和管理项目,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单位,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区计划、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区旧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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