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住宅局关于2008年盐田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的通告
(深盐住告〔2008〕1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供应体系,有计划地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以及区政府关于抓好民计民生问题的相关要求,经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同意,定于12月底组织开展2008年盐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办法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本次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且申请人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已具有盐田区户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视同本市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其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申请人须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租住政策性住房。
(六)2007年至2008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七)至2008年12月25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25日期间因离异等原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形成的单亲家庭,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三、时间安排 (一)受理时间:2009年1月5日至2009年2月11日(不含春节长假)。
(二)受理地点:申请人应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领取时间: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2月11日(不含春节长假)。
(四)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领取方式:申请人到就近的盐田区所属社区工作站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盐田区政府网站 www.yantian.gov.cn下载。
四、计分办法
申请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受理和初审、区住宅局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经终审合格的家庭或单身人士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计分方式安排选房。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 (二)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三)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计分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五)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五、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请符合本次申请条件的家庭及单身人士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申请材料。
(二)有关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房源信息及具体选房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布。
(三)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配租前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退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及退出机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08年盐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清单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单身人士应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2008年深圳市盐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一)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失业证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失业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四、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7年至2008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五、服役证明及在学证明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服役证明或在学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
六、申请人或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七、2007年至2008年的收入证明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7年至2008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八、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九、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
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
2008年盐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一、市、区、街道办咨询电话
市住宅售房中心 电话:83207144、83200660
盐田区住宅局 电话:25226616、25228832
沙头角街道办事处 电话:25552019
海山街道办事处 电话:25215729
盐田街道办事处 电话:82633162
梅沙街道办事处 电话:25060719
二、各社区工作站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田心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田心东路20号 电话:25355461
桥东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田荣路15号 电话:25251440
沙头角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园林路25号 电话:25550657
中英街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镇内环城路12号 电话:25353147
东和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官下路诗宁里小区16栋 电话:25361833
田东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云汉路9号 电话:25219282
梧桐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香径东街44号暗径新村1栋 电话:25360297
鹏湾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马庙街九号 电话:25363838
海涛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海涛路海涛花园4栋 电话:25265098
盐田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北山道盐田安置小区1号 电话:82633332
沿港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深盐路1115号 电话:25200648
东海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盐田路85号 电话:25206963
明珠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明珠大道61号 电话:25287662
永安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盐田四村老塘1081号 电话:25218748
大梅沙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梅沙村230号 电话:25060601
滨海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梅沙上成路8号 电话:25254933
小梅沙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小梅沙村17号 电话:25036099
东海岸社区工作站 地点:盐田区大梅沙环碧路208号 电话:2528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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