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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子女就学的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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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简称“1+5”文件)规定: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一)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三)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四)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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