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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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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18-12-18
名称: 盐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四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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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四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12-18  浏览次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四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标题:孙XX港式茶餐厅超门店经营案

  一、案情

  行政相对人:深圳市盐田区孙XX港式茶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7QEAXB,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孙XX。

  案件名称:深圳市盐田区孙XX港式茶餐厅超门店经营案

  决定文书编号:[2018]深盐梅沙城行罚字第0003号

  处罚事由:超门店经营案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处罚结果:当事人已整改并缴纳罚款人民币500元

  处罚时间:2018年9月5日

  处罚部门: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具体案情:2018年8月29日17时30分,梅沙街道执法队巡查发现孙XX港式茶餐厅涉嫌存在超门店经营行为,经现场测量,超出面积为1.2米×0.6米=0.72平方米。经查营业执照,深圳市盐田区港式茶餐厅经营者为孙XX。2018年9月1日,当事人孙XX港式茶餐厅经营者到梅沙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执法队向当事人作出[2018]深盐梅沙城行告字第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免于没收违法物品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孙XX对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无异议并书面表示放弃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队于9月5日作出[2018]深盐梅沙城行罚字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二、解析

  1、尤其在旅游旺季,不少餐饮业商家为增加客源,往往在店门外摆放桌椅碗筷,从而造成违法超门线经营现象暴增。执法队员通过加强巡查,耐心进行宣法教育劝导,既不影响商家正常经营,也不增加商家抵触情绪,绝大多数商家都会配合执法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但少数商家屡教屡犯,执法队员为维护法律尊严,必须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2、在调查环节中,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合法。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自己的证件,应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金额以面积为单位,执法过程中应《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超线经营的面积进行精确测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三、普法意义

  店铺超门窗外墙经营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但店铺为了经营需要,常怀侥幸心理,屡教不改,而其超线经营行为不仅挤占了公共空间,也对市容环境整洁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将此类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在网上公开,有利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并对广大商家起到教育作用。

  附件: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