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四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海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常钢锋为机构负责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0KB494,公司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明珠社区盐田路45号金港盛世华庭3栋12E,邮政编码:518083。
二、核发你公司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许可证书编号:DLJZ44030820240007)。
三、许可代理记账资格,将在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公示平台予以公告。
此复。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