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采购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特区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通知》(盐编委〔2020〕34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下属事业单位盐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电子商场直购、定点采购、竞价采购、自行采购项目等暂不纳入备案范围。除上述项目外,预算金额达到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含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均须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办理合同备案。
二、职责分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区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原则上采购人为政府合同签订主体(甲方),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争议解决等事宜。
(二)区财政部门按《采购法》和《特区采购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其下属事业单位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三、合同签订、变更管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应遵守《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区采购条例》等相关规定。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同变更不能改变合同订立目的;二是合同变更的原因应归属于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三是合同变更不能规避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规定;四是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五是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对相应条款予以修订。
(二)合同变更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针对在履约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合同的情况,以下情形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1.因产品停产,需要变更同品牌升级产品的。针对货物类项目存在供货时产品停产的特殊情况,在双方同意且标的单价不高于原中标单价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可提供不低于原中标产品(已停产)技术参数的同品牌替代产品。
2.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核减采购标的内容的。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合同采购标的内容,但合同金额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进行相应核减。
3.家具、纺织品、装修类项目因招标前测量存在误差等原因导致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整采购标的尺寸、规格、数量、付款方式等,采购人在制定上述项目采购文件时,应设置“可变更项”和“不可变更项”,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列示或明确标记,明确告知投标供应商哪些内容可能发生变化,变化幅度在什么范围,哪些内容是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调整。原则上变更产品金额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0%且低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对于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不属于此款情形。
4.因办理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需要变更付款账号的。目前我区正在推行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订单融资业务”),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工作的通知》(深财购函〔2019〕1625号)要求,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增加账户变更条款。
属于上述前3款情形的合同变更,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采购人需填写《合同变更前征求意见公示表》(详见附件2),并在盐田政府采购网(http://yt.szzfcg.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核。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由采购人负责解释,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涉及公示内容修改的,需要重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办理合同备案。
(三)合同签订主体
1.采购文件载明,允许招标采购主体授权一个或多个下属单位完成合同签订工作,但须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且合同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授权文件内容对采购合同进行备案。
2.采购文件未载明,不允许招标采购主体授权一个或多个下属单位分多个合同完成合同签订的,招标采购主体可与中标单位签订主体权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下属单位权责,下属单位可按主体权责合同与中标人签订子合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主体权责合同备案,对子合同不予备案。
3.招标采购主体授权非本单位下属的第三方单位参与合同签订的,由相关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三方合同”,明确相关方权责。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该类合同进行备案。
4.因行政职权的变更造成服务类项目续签合同采购主体的变更,新采购主体在提交续签合同备案申请时须提供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或职权移交双方关于职权移交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合同内容须与原合同一致,实质性条款及内容不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四)严格依法办理合同金额追加。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以内,且未超过预算金额的情况下,参照合同变更备案前公示制度,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审批后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办理合同备案。
四、合同备案流程
(一)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条款及内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二)根据《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的通知》(深盐财【2016】91号),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盐田政府采购网(http://yt.szzfcg.cn)进行合同公告。
(三)合同公告后,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携带合同备案的相关材料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合同备案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盐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按规定填写并签字盖章);
2.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电子版)、采购合同原件副本两份(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应加盖骑缝公章)、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合同公告截图。
3.采购人经批准申请办理续签、延期或追加项目合同备案时,须在合同执行开始二十日前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续签、延期或追加项目采购合同原件副本两份(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应加盖骑缝公章)、原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合同备案截图。
4.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情形的合同变更备案应相应提供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截图、厂家出具的产品停产证明、标的数量规格尺寸变化等相关证明材料。
5.履约过程中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组织部门审批文件或工商注册变更通知书(或市场监管部门官网查询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6.其他与合同备案有关的资料。
(四)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自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备案内容应符合以下情形(不限于):
1.签订合同主体合法。
2.合同中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条款及其它影响合同实质性价值的条款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3.合同服务期限无超出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期限或无倒签合同的现象。
4.已按规定提交齐全的备案申请资料。
(五)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予以备案的采购合同副本及中标(成交)通知书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后,将一份合同原件副本及中标(成交)通知书退还采购单位,其余文件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留存归入项目档案。不予备案的合同,将退回采购单位,并告知原因。
(六)采购单位凭盖有合同备案章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文件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其他事项
请各采购单位及时根据本通知要求,确定合同备案经办专员,熟悉备案流程,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深盐财〔2016〕79号文件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政策问题可咨询区财政局采购办,电话:25228507;办理合同备案可咨询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电话:25229573。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申请表
2.合同变更前征求意见公示表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21年2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