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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盐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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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2-06
名称: 住房保障普法案例3: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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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普法案例3: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

发布日期:2020-02-06  浏览次数:-
(住房保障普法案例3: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

  谢某某家庭在2012年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过程中,隐瞒曾在广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实,存在弄虚作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情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家庭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时应当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