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盐田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区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下同)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隐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经调查认定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现象。
第四条区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管理实行区级统筹、街道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盐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是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区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直属和驻盐相关职能单位组成。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第六条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辖区地质灾害(隐患)防治体系;统筹和协调开展辖区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指挥、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全区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相关资料,掌握动态情况,并定期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组织编制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实施全区地质灾害(隐患)专业巡查;指导各地质灾害(隐患)责任单位日常巡查情况;提出全区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地质灾害(隐患)预防、治理与应急救援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统筹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健康教育及应急技能培训工作。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健全本辖区“群测群防,专群结合”防控体系;
(二)组织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隐患上报工作以及申报有关工程治理项目;
(三)组织落实本辖区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工程竣工移交后维护管养工作。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区应急管理局:全面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承担区应急委的相关工作,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处置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配合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多部门及交叉行业做好联动防御和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局:统筹安排落实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年度资金计划。
(三)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等管理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日常安全维护;组织开展中小学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安全和健康教育。
(四)区财政局:安排落实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各类资金。
(五)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房屋以及附属配套建设工程造成的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筑边坡的监管工作;负责影响燃气管道基础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管工作,根据职责督促相关权属责任单位落实治理;负责督促在辖区内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项目主体单位加强在建危险建筑边坡隐患点的监管工作。
(六)区水务局:负责按照水务专业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水务专项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以及附属配套建设工程造成的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筑边坡的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水库、河道、截(排)洪沟等管理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日常安全维护管养。
(七)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以及附属配套建设工程造成的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筑边坡的监管工作,负责公园、绿道、海滨栈道等管理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日常安全维护管养。
(八)区工务署:负责工程建安费金额小于四百万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和四百万以上的施工工作,按年度计划完成治理。
(九)区前期办:负责工程建安费金额大于四百万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区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防治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反馈,负责全区林地区域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负责按照交通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职责范围内的交通专项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以及附属配套建设工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交通边坡的监管工作;负责盐田区交通道路等管理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日常安全维护管养。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监管工作。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预防
第九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职能部门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情况,组织编制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明确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防护级别和要求。
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企业、学校、医院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通信设施、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应当作为重点区域进行防范。
第十一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爆破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是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防责任人,负责可能受此活动影响的地质灾害(隐患)或危险对象监测、预防。建设、城管、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作地质灾害(隐患)台账和巡查登记册,协助各责任单位做好防灾明白卡和避险卡发放工作。安排相关经费,做好专业巡查、维护工作。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情况危急时,要先行组织受威胁群众躲避险情,再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处置险情、灾情。
第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分布情况,设定本辖区内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的边界警示。
对已建成工程或者新建工程可能形成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形,建设单位、产权人等相关监测、预防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明示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申请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步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区发展改革局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配套防治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监督。
主体工程与配套防治工程同时验收合格后,其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负责配套防治工程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辖区街道办、规划和自然资源等单位。
第十六条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求,组织人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 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地质灾害(隐患)情况,须组织专业资质单位对较大危险性或危害性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计划,评估报告作为申请政府投资立项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和维护工作。区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一)各单位已有治理计划的,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时各单位直接向区发改部门申报,列入政府投资草案;
(二)各单位没有明确治理计划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汛后排查,列出隐患点一览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确定下一年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工程,列入下年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治理责任单位根据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单独向区发改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隐患)防治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治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产权归属与预防责任统一”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的责任单位承担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费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建设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维护费用。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承担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防治费用的,有权依法追偿。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工程主要涉及公共安全,为加快专项治理工程建设,原则上由区工务署和区前期办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作为治理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存在多个治理责任单位的,按照各自相应的责任承担治理责任;无法区分各自责任的,由多个治理责任单位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政府工程建设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区政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治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区政府组织治理,由所在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负责维护:
(一)责任单位已被吊销、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责任单位为自然人,该自然人已死亡,无遗产且无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责任单位下落不明的;
(四)责任单位无财产,也无经济收入来源,而确无能力治理的;
(五)其他责任单位无法落实的情形。
区政府组织治理后,有权依法向治理责任单位追偿治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项目,应在竣工备案后九十天内移交给相关责任单位并报所属街道办或中英街管理局纳入监管,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移交原则如下:
(一)在已治理地质灾害(隐患)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该责任单位负责接收,并向所属街道办或中英街管理局报备。
(二)在已治理地质灾害(隐患)项目用地范围内没有明确责任单位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街道办或中英街管理局负责接收。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治理地质灾害(隐患)项目移交资料必须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
政府投资治理地质灾害(隐患)项目完成移交后,接收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管养工作,确保已治理项目发挥作用。
第五章 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拟订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和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并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等级划分以及相应的应急抢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小型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区领导小组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盐田管理局研判和认定对外发布;应急处置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工程原则上由区工务署实施。
第二十九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费用由应急处置单位按《盐田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应急委〔2017〕2号)执行,如该办法后期重新修订的按新规定执行。抢险工程经费按政府投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如地质灾害由人为因素引发,应急抢险处置结束后,根据责任认定,应急处置单位有权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盐府办规〔2018〕2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