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士官)、退役士兵和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五)负责烈士褒扬工作,审核转报烈士评定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关心国防、热爱部队、崇尚军人、敬重英雄的社会氛围。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军人公墓建设。
(六)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七)承担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