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中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法治保障作用,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顾问的产生
法律顾问由中心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二、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一)对中心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或者应中心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参与处理中心涉法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三)代理中心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四)协助中心参与重大业务谈判,审查各类合同;
(五)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六)办理中心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五)与本局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外露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从事损害中心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中心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与中心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同关系
(一)不履行第四点规定义务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