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文字〔1997〕243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宣通〔2021〕1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的专项资金,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目标明确、保障重点、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并实行规模总控,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受理资助项目数量等确定项目资助金额。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成立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区长以及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部门领导组成,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二)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建立项目库,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提出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资金预算;
(三)制定及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和回收的全周期管理;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变更事项;
(五)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六)加强对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我区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申报的项目必须服务于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事业。
第七条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化发展规划、政策和工作任务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重点扶持范围,主要包括社科理论研究、文艺精品创作、重大文化活动、精神文明创建、新闻舆论引导、社会宣传、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人才培养、配套资助和成果奖励以及其他宣传文化工作的特殊需要等,具体资助范围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支出等。严格限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直接补助,尤其应限制对部门履职事项的补助。
第九条 区委区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专项资金过程中产生的评审费、法律和审计等中介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资助方式包括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各项目具体资助方式及额度由领导小组和专家经评审论证后提出。
第十一条 对区委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扶持方式,按照“个案处理,一事一议”原则,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即可执行。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中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如已获得市专项资金资助的,区级资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市级资助金额,且市、区累计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第十三条 受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为参加非商业性比赛、展览、演出、评比并获得奖项的作品,且未获得任何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申报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五)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宣传文化资金;
(六)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清单及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奖惩备忘录清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同时编制年度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四)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与区委宣传部签订《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十六条 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
(一)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二)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资金总额的15%;
(三)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因项目资金量较小,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简化,不设专家评审答辩环节,其程序为:
1.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4.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5.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6.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与区委宣传部签订《责任书》。
(四)审批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信息、项目批准信息等。公示的途径为我区的主要报刊、网站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经查实异议成立,即调整或取消对申请项目的资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应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开,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一)宣传文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宣传文化资金申报指南;
(三)宣传文化资金分配结果。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未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
第十九条 区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报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当年度《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做好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管理工作,分类核算,确保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安全完整。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每年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项目,采用抽查、再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估,并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领导小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本制度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宣传文化资金等行为,由区委宣传部责令其改正、依法追回全部资金并上缴财政,同时按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区委宣传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宣传文化资金的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列入宣传文化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并向区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一)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投入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四)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项目结项(验收)或者结项(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六)其他违反宣传文化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深盐宣〔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宣传部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根据《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项目申报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申请项目的单位需提供机构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的身份证。
(三)所申请项目的详细情况介绍资料、所需证明材料。
(四)申请方未向区政府其它部门申请资助的声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详见《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审批
(一)初审。申报单位成功提交申请专项资金材料后,盐田区委宣传部将对申报项目的单位办公场地、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是否与申报资料情况相符。并组织业务科室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答辩。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盐田区委宣传部将组织专家(不少于5人)对申请补助经费类项目进行评审,相关的社会组织应按要求参加专家评审会,并做好申报项目汇报和答辩工作。
(三)完善申报材料。专家评审答辩后,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对候选的申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
(四)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明确拟资助的项目和资助金额。
(五)公示。对拟资助项目和金额通过盐田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社会公众对拟资助、奖励项目和金额有异议的,盐田区委宣传部将认真进行核实,申报单位要配合盐田区委宣传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六)签订资助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项目和金额,盐田区委宣传部将与相关申报单位签订资助协议,签署《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的形式、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的聘请和组织工作。专家为申请项目相应领域的区内外权威性专业人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责任书》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应按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有关财务报表以及结项报告;自觉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并将检查审计结果作为资助项目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