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英街管理局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账和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英街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非书刊资料、演出服装等,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全局固定资产统一归口由公共(后勤)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中心”)负责管理,后勤中心设一至二名资产管理员,每年对全局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核查,并登记在簿,形成固定资产台账。
第四条后勤中心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入库、登记、发放、维修、新建与修缮计划的拟定和实施、使用部门申请计划的审核、调剂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党政综合办(以下简称“党政办”)负责资产系统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建立与核算,并与后勤中心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第六条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负责保管实物。各部门应指定1名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本部门资产的安全防护、定期检修、定期盘点工作,年终与后勤中心核对资产数量和金额,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固定资产安全、高效使用。发现损坏、短缺或需要进行维修时,要及时报告,主动配合后勤中心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如下六大类:
(一)房屋和构筑物,包括办公大楼、供电设施、供水设施、消防设施、电梯、中央空调等;
(二)专用设备,包括网络系统设备、音响设备、灯光设备、电话交换设备、监控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及各类办公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包括各类古籍、图书(含外文书刊)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章购置和验收
第八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后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技术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严格按计划和预算办理,防止盲目购置,造成浪费。
第十条购置大型专用设备,应组成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由管理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从备选方案择优确定。
第十一条购置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做好预算,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购置。
第十二条购置、调入或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由后勤中心及使用部门,按照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入库登记。由党政办负责资产系统录入并打印入库单《资产信息表》及《预算单位资产变动单》交至区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账务调整,确保账务与实物相符。
第十四条领用登记。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必须指定专人到后勤中心办理领用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领取登记表》,如实登记品名、规格、数量、使用人和使用地点等,并签署本人姓名。
第十五条凡管理局受赠送、赞助的物品,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履行入库登记和领用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账簿管理。党政办应认真做好资产系统的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日常登记。
第十七条定点使用。除建筑物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均实行定点使用,如需变更使用部门、使用人和使用地点须填写《固定资产变更信息登记表》,报后勤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定性使用。固定资产(办公用房、车辆等)均应按照其原有功能进行使用,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租借管理。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财产混淆,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条维修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办公设备、房屋)发生损坏需要维修时,由使用部门向后勤中心提出申请,由后勤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交通工具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必须经后勤中心核实,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交付修理厂修理。
第二十一条闲置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应及时报告后勤中心,以便调剂使用,防止闲置造成浪费;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将固定资产交付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二十二条报损管理。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毁,应由使用部门书面向后勤中心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后勤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和鉴定,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才能销账。
第六章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调拨。因工作需要,需调拨固定资产时,由调出部门管理员负责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确认并由后勤中心核实后,方可将资产转移到调入部门。党政办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调整资产变动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数。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因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需要报废的,由后勤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才能销账。具体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报废手续按照区财政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造成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因验收失职、不当审批、管理不善等过失或主观故意造成财产丢失、短缺、损坏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经济赔偿责任中,按固定资产折旧后现值进行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英街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