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26-08-06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18号)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第四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具体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目标与计划;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以应用目标为导向的基础研究;
(二)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
(三)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的研制及技术改造;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
(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网络、通信、传感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
(八)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技术标准及其体系的研究与制订等;
(九)有技术创新内容的工程技术开发;
(十)适用于技术开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一)其他技术的研究开发。
政策链接: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6/art_0ac5cab4bf3e4b86bdec0545b2a7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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