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24-08-16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及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经社会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街道办事处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除,其余必要的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六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五)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建设部门纳入住房保障特殊群体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符合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有关规定的,及时按标准予以发放。
(六)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教育部门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疾病治疗、丧葬事宜办理、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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