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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实施分类评价。按照教育发展水平,对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等9市)和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12市)分别进行评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在评价方式上未做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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