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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盐教〔2014〕87号关于印发《盐田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7

各中小学:

  现将《盐田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田区教育局

  2014年12月17日

  盐田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管理,充分发挥学校现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功能,对辖区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活动需求形成有效补充,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盐田区属中小学校,所称体育场馆设施是指校园内符合开放条件的体育场地和固定设置的体育设施。非寄宿制学校实行非教育教学时段开放,寄宿制学校实行寒暑假开放(开放时间参照非寄宿制学校有关要求)。

  第三条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应遵循“秩序优先,刚性保障”的总体原则,首先必须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并满足师生正常活动的需要,在此基础上保障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设施依照本细则面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的时间为非教育教学时段。具体时间由学校自行确定,其中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天,工作日的开放时间不少于2小时/天,开放结束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当日22:00。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期间、雨雾天气、气象预警或地质灾害预警信号生效过程中,暂停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无需另行通告;因场地维护、临时性工作安排、校园施工或者其他学校统一活动而无法对外开放的,学校应提前进行通告。

  第五条  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并取得安装使用或检测验收的相关合格文件,在通常维护水平下具备相应的使用功能。游泳池和专属未满十四周岁学生使用的设施不纳入开放范围。

  第六条  区教育局成立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按要求执行本细则,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教育科,负责日常统筹管理,指导学校做好开放时段安全监管、制定突发事件专项预案等工作,并做好相关部门协调工作;区教研室负责做好业务指导相关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经费保障及监督资金使用相关事宜。

  第七条  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应加强管理,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各学校要根据实际,制定包含场地管理、人员管理、活动管理和校园安全、活动人员安全、活动秩序安全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相关工作方案、预案和规章制度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过程中,学校应向开放对象明确开放时间、范围、管理要求和风险提示,开放区域要与教学区相对隔离或明显标识,在相关设施周边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器械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安全须知。开放学校要将体育场馆开放的对象、时间、项目及收费情况、管理办法、预约电话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告,公告信息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并予以公示。收费收入按深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条  由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学校统一购买公众责任险,对学校在实施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工作中所增加的费用,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相关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和保险、管理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须实行预约制。学校应向社会公开预约电话,在预约时段内要确保有人值守、接听预约电话。

  社区居民凭有效证件(身份证),以预约方式进入校园参与体育活动。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入校活动,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陪同进入校园。

  辖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团协会组织举办体育活动需使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需要提前一周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进行预约,以便学校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开放时段的接纳量,由学校确定。

  第十二条  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学校,要加强安保管理,进入学校活动的市民必须向门卫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以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本项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工作,配备适当的管理人员,对开放的场馆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并符合正常的使用需要。学校可采取委托管理或与街道、社区合作管理等多种方式强化本项工作的专业化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实施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工作过程中,出现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区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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