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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盐教〔2014〕69号关于印发《盐田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监督与调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2

各中小学:

  现将《盐田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监督与调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田区教育局

  2014年9月22日

  盐田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监督与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改革机制,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好各种矛盾,确保我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深人发[2005]1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中小学校事业单位。主要是对人事制度改革中职员(雇员)聘用聘任等行为、程序、结果等进行监督,以及对聘用聘任等引发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和协调。

  第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成立人事制度改革监督与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在市、区改革协调指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调解改革中出现的人事争议问题。

  第四条  监督和调解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监  督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权利和责任,规范监督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群团组织协助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八条  各单位聘任行政领导职位和需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人员,应按规定公示。

  第九条  各单位在职员(雇员)聘用聘任中,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职员(雇员)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回避规定。

  第十一条  职员解聘、改聘、调离、辞职或任期届满,其职务有独立经济责任的,应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查明事实,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聘用聘任工作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职员聘用聘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人参加聘用聘任和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宣布相关聘用聘任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聘用聘任过程中舞弊或弄虚作假的应聘者通报批评,取消其应聘资格。

  第十六条  加强纪律监督。要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第三章  人事争议调解

  第十七条  为及时有效解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人事纠纷,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职能、范畴、原则、程序和时限。

  第十八条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一般为5至7名人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协议书所发生的人事争议;协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除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协议书外发生的人事争议。

  对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正、及时;

  (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与协调;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与协调;

  (四)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二十一条  人事争议调解的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职员(雇员)与单位因聘用、聘任及履行聘用合同或职位聘任协议书等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在规定的协调时限内未获协调解决的,可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请调解。

  (二)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调解。对申请调解事项调解协调不成或经调解后仍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在调解时限届满后按照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人事部门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可以成立调解小组,并在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调解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调解成员担任组长。

  (四)组织调解。进行调解时,可以采取与当事人双方分别谈话,或召集当事人双方共同谈话等形式。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同意书。调解不成的,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书上说明情况。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须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事争议调解的时限:

  调解人事争议,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章  人事争议协调

  第二十三条  为及时有效解决事业单位在人事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人事纠纷,各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协调小组,明确职能、范畴、原则、程序与时限。

  第二十四条  人事争议协调小组成员由单位聘用考核工作小组代表、职员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组长由工会代表担任。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事争议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本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除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协议书之外发生的人事争议。

  对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协调小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人事争议协调的原则:可以参照二十条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人事争议协调的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协调申请。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调小组决定是否受理。协调小组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一方不愿协调的,应做好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协调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协调事项协商不成或经协调后仍有争议的,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组织协调。进行协调时,可以采取与当事人双方分别谈话或共同谈话等形式。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调同意书。协调不成的,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书上说明情况。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须推举代表参加协调。

  第二十八条  人事争议协调时限:

  协调人事争议,一般在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视为协调不成。

  第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调解协调结论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申诉控告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所列的争议和申诉控告,在处理期间,聘用合同和有关人事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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