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盐教〔2014〕68号关于印发《盐田区中小学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聘任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2

各中小学:

  现将《盐田区中小学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聘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田区教育局

  2014年9月22日

  盐田区中小学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机制,优化领导班子队伍组织配备,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系指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

  第二章  聘任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聘任按现行干部任免权限管理。聘任人选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其签订聘任协议;聘任人选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任协议书。

  聘任协议书内容包括聘期、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履职要求、待遇、奖惩、执行协议的责任及其他必要的约定事项。

  第四条  聘任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拟聘任的领导班子成员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辛勤工作,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校的教育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学校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小学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学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八)聘任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聘任七级管理岗位须在八级管理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九)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十)选拔聘任领导班子成员,男一般在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十一)符合回避制度。

  (十二)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应当注重选拔聘任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聘任。

  第六条  聘任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公开选拔、选聘、内部竞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  对新提拔聘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解除聘任职务。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学校任同一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续聘或转任,领导班子成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的,任期签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是聘期目标和办学承诺情况。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教育行政部门评价等方式进行。

  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聘期届满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聘任协议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续聘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被评为合格以上等级,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续聘条件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可以续聘,并办理有关续聘手续。不能续聘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考核结果,可以转任或改聘。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解聘: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现职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聘任期内,经主管部门与其协商一致,可改聘其他职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改聘其他职位:
  (一)按回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受撤职、降低职级处分或受其他处分不适宜继续聘任原职位的;
  (四)职位聘任协议书规定应当改聘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的情形。
  领导班子成员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有其他情形的,根据聘任协议书的规定,也可以低于原职位职级聘任。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高一级职位: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未完成任期目标的;
  (四)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适合聘任高一级职位的。  

  第十五条  低于原职级职务聘任的,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聘任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所有过程性文件均须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七条  对聘任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领导班子成员选拔聘任、改聘解聘的,其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校长在提拔、改聘、解聘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予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