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25-02-16
根据《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承诺保障充足的时间投入。原则上项目负责人须来自项目牵头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一)所主持的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尚未验收结题的;
(二)主持其他类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3项以上(含3项)且均未验收结题的;
(三)所主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逾期一年未验收结题的。
政策链接:http://gdstc.gd.gov.cn/zwgk_n/zcfg/gfwj/content/post_4656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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