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25-09-05
根据《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等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具有开展项目研究的必要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三)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
政策链接:https://stic.sz.gov.cn/xxgk/zcfg/content/post_12283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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