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25-11-27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领域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第二条第四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履行了前述勤勉尽责义务,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1.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
2.对“里程碑式”“赛马式”项目未通过考核的。
3.对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前瞻性颠覆性未来性高风险技术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技计划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5.因技术路线选择不当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
6.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7.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8.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
9.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链接:https://stic.sz.gov.cn/xxgk/zcfg/content/post_12273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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