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26-01-23
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孵化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且实际运营满1年。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运营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人员占比不低于8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不低于20%。
(六)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并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八)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根据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已填报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政策链接:https://gxj.sz.gov.cn/xxgk/xxgkml/zcfgjzcjd/content/post_12586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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