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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17-08-28
答:(1)制定并实施见习工作计划;(2)落实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工作环境;(3)见习单位应当选派业务骨干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为见习人员配备见习指导员;(4)见习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5)配备上岗所需的设施、设备,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和日常管理,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6)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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