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17-09-19
答: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本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失业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异地务工人员除外),并按照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其他材料:
(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者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证件;
(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有关单位证明;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并通过社保系统查验其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信息系统内录入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即时办理失业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失业登记,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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