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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19-08-07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以下统称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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