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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19-12-03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法定劳动年龄的就业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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