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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盐劳人仲案【2024】185号王伟伟诉深圳信宏物流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来源: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24-06-18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信宏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伟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盐劳人仲案【2024】185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9日至3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7594.9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以上裁决事项。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告已于2024年6月18日张贴于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东海社区洪安路1号泊郡雅苑203-10。你可到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盐田区政府广场东南侧)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崔书记员,电话:0755-25221393)。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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