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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盐劳人仲案【2024】197、198号刘胜辉、钱付文诉深圳市深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来源: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24-07-15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深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胜辉、钱付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盐劳人仲案【2024】197、19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盐劳人仲案【2024】197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刘胜辉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胜辉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1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人民币8543.6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胜辉2020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9080.46元;

  四、驳回申请人刘胜辉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盐劳人仲案【2024】198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钱付文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钱付文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1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人民币8543.6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钱付文2020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6901.15元;

  四、驳回申请人钱付文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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